信息公告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发布时间:2014-01-09 10:58:18作者:热度:


第一章  办学方向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培养生产、经营和服务一线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  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以培养中级技工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四条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洁,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科学民主、求真务实的作风,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丰富的技能人才培养经验。领导班子对学校长远发展有战略规划。

  第五条  培养规模应达到3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15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

  第六条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3万平方米(约8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各种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学校办学需要。

  第七条  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各常设专业有专业建设规划。重视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建设。

  第八条  拥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设备总值不低于1500万元。示范专业实习场所与企业工作环境接轨,主要设备设施具有先进性。

  第九条  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锻炼需要的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藏书5万册以上,其中专业图书50%以上,报刊杂志不少于80种。

  第十条  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其中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占20%以上。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40%以上。

  第十一条  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具备相关职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有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4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0%以上。

  第十二条  具备稳定可靠的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不低于当地同类同层次学校标准。

  第十三条  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后勤服务设施。生活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学生住宿和就餐等需要。

  第十四条  建有功能齐全的校园网和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并建有数字化教学资源库、教学平台。主要教学场所配有必要的多媒体设备。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原则上具备3年以上技工学校办学资历。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了规范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人事和劳资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饮食和卫生管理、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制度,并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教学管理规范。有较完备的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使用规范,不使用盗版教材。建立了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设有教学研究机构,重视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不断创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制订并实施教师专业能力发展和职业素养提高计划。建立了教师业务进修制度,保证专业课教师每人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的企业生产实践。

  第二十条  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突出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的培养,重视学生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了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实施过程性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建立了教学评价反馈体系,重视生产实习学生管理和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持续改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实行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和管理贯穿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全过程。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处置突发事件及时有效,无重大人身安全或设备设施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科学,后勤保障有力。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合理。卫生保健和心理咨询设施和场所齐全、配有专业人员,工作开展效果好。校舍和设备设施完好,校园环境宜人。

第四章  培养模式

  第二十四条  实行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模式,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探索多种有效的校企合作方式,与企业建立了互利双赢合作机制。参与或牵头开展集团化办学,促进区域技工教育发展。

  第二十五条  建立了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学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在学校的发展方向、培养模式等方面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专业建立了行业、企业专家和学校骨干教师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沟通行业、企业发展与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等信息,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教学方法等予以有效指导。

  第二十六条  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主动为企业技术革新和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每个专业与3家以上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与企业共同研究专业建设,建立了专业调研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建有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基地,校企双方共同完善学生生产实习制度,共同促进学生就业。

  第二十八条  积极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开展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合贯通的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了行业、企业、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方面共同参与的办学质量多元评价制度,形成对培养模式、培养过程、培养效果的全面评价机制。

第五章  办学质量

  第三十条  学制教育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毕业生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95%以上。

  第三十一条  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全面发展,效果显著。定期开展体育、文艺活动,在各级各类文体竞赛中获奖。学生操行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上。学生身体素质适应岗位要求,体质健康达标率在95%以上。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率达95%以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反映良好,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第三十三条  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为企业提供在职职工培训和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良好效果,获得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好评。

  第三十四条  重视技能竞赛活动,为社会提供技能竞赛服务,承担过本地区技能竞赛工作。建立了技能竞赛表彰激励机制,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并取得突出成绩。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为人师表,从严治教,教学改革意识和质量意识强,学生满意率高。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取得明显成效,经验和成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与推广。教师撰写的论文、著作和编写的教材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公开出版。教师开发的课件或软件在教学中推广应用。

  第三十六条  注重社会效益和师生的全面发展,多项工作在区域同类学校中起引领和示范作用。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